遂宁商标变更的价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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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商标变更的价格是多少

作者:遂宁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3 08:42:06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正在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消费者对驰名商标普遍缺乏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在商标纠纷中,高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力度,但并不代表商品的质量好美誉度高。

一、防御性商标的含义

防御性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根据《遂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由于一般企业只注册所属行业类别的商标,于是某些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影响知名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实际上,防御商标注册战略是前瞻性思维,需要企业管理者有长远发展目标并且有保护意识的前提做出。至于划定什么企业的类别这是不实际的。还是要看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并且防御商标注册肯定越早提出越有利。再次,如果商品服务类别全类进行注册,多件商标建议企业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员管理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不然管理会很麻烦。

域名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并且构成了相互的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在互联网上有千百万台主机,为了区分这些主机,人们给每台主机都分配了专门的地址,称为IP地址。例如某个网站主机的IP地址是“205.151.23.75”,在浏览器中输入这个IP地址,就可以访问这个网站。为了方便记忆,互联网提供了域名。

而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商业领域,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遂宁商标注册使用。

从商业角度来看,域名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并且构成了相互的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此外,两者均遵循注册制度及在先申请原则。从法律角度来看,两者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域名具有唯一性而商标具有多重性;域名具有全球性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域名没有相似性限制而商标具有相似性禁止的规定,此外,域名的注册原则和取得途径与商标也是不一样的。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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